Thursday, October 11, 2007

开发商玩不转了 土地出让付清钱才发证



  问题将直报国务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明确要求自11月1日起,开发商只有在完全付清土地款的情况下,汽车技术 才能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分期缴纳出让金并分期领取使用权证的现象将被禁止。这一调控新规将会给江苏房地产市场带来怎样的震动?记者昨日采访了国土部门人士和部分开发商。

  A   变化:   全额付清土地出让金才能“领证”
  据了解,39号令是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2002年7月1日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进行修改而成的。其中对于土地出让金缴纳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领取,是本次修改最大的变化之一。

  11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而39号令将此条修改为: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